胡芳芳律师亲办案例
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
来源:胡芳芳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3-05
浏览量:988

一、案情简介

2014年8月,某某找到萧山婚姻家庭律师胡芳芳,希望胡芳芳律师能为其代理其做被告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。胡芳芳律师在办公室进行了接待,经过详细了解和询问后,决定接受委托,代理该婚约财产纠纷案

2013年11月,顾某某与王某某告双方经介绍人认识,经过两个月的交往,按农村风俗于2013年12月22日举办婚礼。但是当天晚上,顾某某发现王某某没有性能力。第二日,王某某亲属以及顾某某来到顾某某家中,商讨该问题,顾某某母亲明确表示要求顾、王两人分手并可以将彩礼还给王某某。但是经王某某以及其家属劝说,让顾某某在试着过一下,如果王某某还是没有性能力的话到时候在分手,彩礼也不需要退还了。顾某某以及顾某某母亲同意了上述建议。当天晚上,王某某还是没有正常的性能力。第二日,顾某某陪同王某某到医院就医,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开具了两种药物,且在服用上述药物后能短暂的治愈王某某的病情。

2014年5月份,顾某某去卫生院检查身体,发现自己已有身孕,遂催促王某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王某某已最近工作很忙为由,下次有空再去推脱。第二天,王某某陪同顾某某去大型医院再次检查,发现顾某某监测结果中有一项指标孕酮只有10.6,但是正常值应该在27。王某某在咨询了医生之后,就不高兴,对顾某某以及顾某某的母亲辱骂,并威胁顾某某要求顾某某与其母亲断绝来往,不然就分手。但是顾某某怎么可能答应这种无理的要求。遂原顾某某分手,王某某于2014年8月将顾某某诉至法律,要求顾某某返还彩礼68000元。

二、本案焦点

1、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”彩礼应当返还的正确理解

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十条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,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。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。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,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,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。

对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”,应当区别两种情形:

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亦未共同生活,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。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。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指出,本项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。

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确已共同生活的。对此,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法办【2011】442号)明确:“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”,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;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,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。值得注意的是,该会议纪要虽不属于司法解释,但属于司法政策,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。因此说,就本案而言,已经形成共识,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确已共同生活的,适用酌定返还原则。

2、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

(1)结婚前给付彩礼的,必须以离婚为前提,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给付人反悔,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(2)给付彩礼后,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,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,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。双方登记结婚后,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。不过,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,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、共同生活的经历。所以,对双方当事人而言,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,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并没有开始,故只要在离婚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。

(3)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没有特殊规定的话,已经结婚的,彩礼将不用返还。而司法解释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,就属于特殊情形,虽然已经结婚,也应当返还。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。在审判实践中把握生活“绝对困难”的标准,并非是当事人举出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一纸证明,而是要深入到当事人生活之中,体察民情,用公正之心确信该证明的效力。当事人常年吃低保或救济,可以直接认定属于生活“绝对困难”。

(4)要区别彩礼给付与赠与行为。彩礼可以返还,但若属于一般赠与行为,要求返还赠与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。

(5)彩礼返还适用诉讼时效问题。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,即两年。此类纠纷时效的起算,有以下几种情形: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,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。对方拒不返还的,诉讼时效开始起算。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,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,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,诉讼时效开始计算。当然,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,基于本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,也可以发生中止、中断、延长的情形。

三、审判结果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,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,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。本案中,双方对给付彩礼的事实及金额并无异议。现王某某、顾某某双方客观上并未登记结婚,且双方已无结婚的意愿,婚约已实际解除,故婚前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。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顾某某返还王某某彩礼68000元。

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

胡芳芳律师在上诉状中明确说明:一审判决简单的认为,只要未登记结婚,均应退还全部彩礼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第50条,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,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,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最终登记结婚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,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。

二审法院,在对原顾某某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的情况下,经双方调解,顾某某返还王某某彩礼38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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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芳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1*********5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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